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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诉请撤销逃避债务的法律行为
2009-09-24 18:19:26 来源:吴恒勇律师
案情:2005年9月,被告李某因家庭经营的个体门市急需资金,向原告赵某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赵某。2006年3月底,因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李某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将被告诉至南京白下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归还原告赵某借款1000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原告赵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告李某于2005年12月8日与其妻姜某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将两人全部共同财产赠与其子李明,而全部债务由李某承担。被告李某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陷入僵局。于是原告赵某的代理律师吴恒勇申请调取了被告李某夫妻离婚的民事调解书,并建议原告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被告夫妻将全部共同财产赠与其子李明的行为。原告李某采纳吴恒勇律师的建议,依法提起了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被告夫妻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子的行为是否为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
原告代理律师吴恒勇认为:首选是,被告夫妻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却在离婚时通过调解协议的形式将全部财产赠与其子李明,明显是在逃避债务。这种逃避债务的方式是通过法院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其实质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其次是本案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6条规定的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本案中被告李某夫妻在明知有债务的情况下无偿转让财产给其儿子李明,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符合合同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其将财产赠与其子李明的行为有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不能被撤销。如果撤销被告夫妻的赠与行为,被那么就要撤销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民事调解书中的部分内容一旦被撤销,就说明民调解书错误,而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应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再审,而不能在本案普通程序中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夫妻离婚时将全部财产赠与其子李明的行为是逃避债务和规避法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6条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李某夫妻将共同财产赠与其子李明的赠与行为。
案件警示: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侵害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往往会以公证书、法院调解书、行政证明文件等形式予以确认,对这一类侵权行为,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予以撤销。一切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终将在法律面前得以澄清和揭露。
吴恒勇律师执业于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集庆路198号通信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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