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热线

21363311.fabao365.com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我的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正文

业务员私收货款的法律效力

2009-09-04 14:43:52 来源:


业务员私收货款的法律效力

案情: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公司)与南通某建材有限公司(下称南通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南通公司供应南京公司路面地砖1000平方米,具体规格、数量及价格以订单为准,货到付款,总货款为人民币50000元。张某为南通公司业务员,代表南通公司在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了南通公司公章。不久,南通公司依约向南京公司供货,南京公司收货后与张某联系,按其要求将50000元货款汇入张某个人银行卡。后南通公司以没有收到货款,南京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南京公司给付50000元货款,并承担违约金。

案件争议焦点:张某私自收取的款项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南通公司认为,其已依约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向张某所付款项,其性质不能认定为向南京公司给付货款。同时张某也无权代收货款。

南京公司代理律师吴恒勇认为,被告南京公司根据张某要求给付50000元款项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货款。理由有:一、张某代收款项的行为应视为表见代理南通公司收取货款的行为。被告有如下理由相信张某为原告收取货款的代理人:1、张某是原告工作人员;2、张某又是原被告所签订的销售合同的代理人;3、被告向张某所付的款项数额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货款数额完全相同。二、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向张某支付的款项与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无关。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供货,被告根据原告工作人员张某要求向其个人给付了50000元。张某既是原告工作人员,又是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的代理人,其要求被告付款的行为应当视为代表原告的职务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警示:公司业务人员代表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收取货款的行为,根据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视为履行职务代公司收取货款的行为。至于业务员究竟有没有将代为收取的货款交回公司,那是公司对员工工作上管理有没有到位的问题。其实公司要避免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在今后的合同中约定,“货款不得支付给业务人员,必须付到某某帐户”。这样问题就解决了。

 

 

 

吴恒勇律师执业于江苏南京衡鼎律师事务所

地址:南京市集庆路198号通信大厦6

手机:13951775286  QQ842682979

邮箱:jswhyong@163.com

 

大家都在看

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法律效

委托理财作为实现资本增值的一项新兴业务,近十多年来取得了蓬勃的民展。投资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

时评律师
更多>

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事件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雷政富重庆受审:借款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从刘志军案看职务犯罪的预防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阴阳购房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厦门brt爆炸案赔偿方案分析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